孙先生是辽宁人,原先在辽宁一家单位工作,获得高级职称,后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两年前,他面试到金华一家私营企业,因档案等人事关系没转到金华单位等缘由,和金华这家单位一直没签订劳动合同。除此之外,两年来,孙先生的“三险一金”,即医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一直没办理。孙先生在辽宁的单位里也只交了医保金。
孙先生询问,假如他向单位提出离职,同单位协商解决,能否获得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除此之外,单位一直没给他办理“三险一金”,能否提出补办或者予以经济补偿呢?
律师解答
**联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贾*新律师觉得,第一,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并且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损害的,应予赔偿。孙先生与用人单位没签订劳动合同,若是因为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损害的,用人单位则应予以赔偿。
第二,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的公告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所以,孙先生若是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获得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假如孙先生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则不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另外,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的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等于一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低于12个月。经济补偿金的薪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状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薪资。
第三,关于“三险一金”补办或者经济补偿具体问题,可以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咨询。据金华劳动监察支队的有关职员介绍,因为孙先生没将原先的劳动关系转过来,所以不可以补办“三险一金”。
■温馨提醒
第一,作为劳动关系的双方,应当严格根据法律规定,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状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三,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根据法定的程序进行解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律责任,准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可以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共识的。
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紧急困难,确需裁减职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建议,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职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职员,在六个月内录用职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职员。